为什么说按力的作用效果分解力是人为制造的教学难点?
要求学生按力的作用效果对力进行分解,是高一物理教学中人为制造出来的教学难点。
从理论上说,①合力与分力的效果相同,这里的“效果”指的是改变运动状态的效果,而不包括发生形变的效果;②一个物体受到多个力的作用,不论是产生加速度的效果,还是发生形变的效果,都不是一个力作用的结果,前者是物体所受合力产生的效果,后者则是与其他物体相互作用共同产生的效果。
把力按照特定方向进行分解,只对平衡状态下的问题有意义,而对做变速运动的物体不适用。
在关于力的分解的教学中,很多教师常常要求学生按照力的作用效果进行分解,这往往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,不少教师想出很多方法去克服或化解这个难点,但常常力倍功半。实际上,这个难点完全是人为制造出来的,而且容易造成学生对概念混淆的不利结果。
一、什么是按力的效果进行分解?
在关于力的分解的教学中常出现这样的问题:如图 1 所示,重为 G 的物块静止在倾角为 θ 的斜面上,如何分解重力 G?
如果有学生回答,只要符合平行四边形定则的分解都是正确的,有些教师往往不认可,他们要求学生一定要按照力的作用效果进行分解。他们给出的正确答案是:如图 2 所示,把 G 按沿斜面方向和垂直于斜面方向进行分解,其大小分别为 F1 = Gsinθ,F2 = Gcosθ。这样分解的理由是重力 G 产生了两个效果:一个是使物体具有沿斜面下滑的趋势:另一个是压迫斜面,使斜面产生形变。为了让学生对此深信不疑,这些教师常常会做一个演示实验来佐证:使用一块较薄的弹性木板作斜面,将倾角调大,把物块放在木板上,可以明显地看到物块会向下滑动,同时木板会发生比较明显的弯曲。
二、按力的效果进行分解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
这种按力的效果进行分解的说法,在理论上不够严谨。
①合力与分力的效果相同,仅指改变物体运动状态的效果,而不包括使物体产生形变的效果。而处于上述教学情境中的师生则认为,重力 G 产生的效果是两个,一个是产生沿斜面向下运动的加速度,另一个是使斜面产生形变,这样就把改变物体运动状态与使物体发生形变相提并论了,理论上是不正确的。
②物体相互作用中所产生的效果都不是一个力就能产生的。物块有向下滑动的趋势,即产生加速度的效果,其实是物块的重力 G 与斜面对物块的支持力的合力产生的(试想如果没有斜面支持力存在,就不会产生向下滑动的加速度)。而使斜面发生形变则是物块对下面的支持物(斜面)作用的结果,试想如果没有斜面的支持,重力的作用效果只能是产生自由落体加速度,而不会压迫斜面使其发生形变。
因此,物块的重力产生两个效果的说法是不准确的,容易造成学生对概念的混淆。
三、把力沿特定的方向分解的实际应用范围有限
撇开“按力的效果进行分解”这种说法理论上的问题,单纯从分解所得的结果看,上述分解还是有实际意义的。图 1 所示物块静止于斜面上,处于平衡状态,它一共受到三个力的作用,除重力 G 以外,还有斜面施加的支持力 N 和静摩擦力 f,把物体看作质点,其受力分析示意图如图 3 所示。
如前面图 2 所示,把重力 G 分解为沿斜面方向和垂直于斜面方向的 F1 和 F2,其中 F1 与静摩擦力 f 大小相等、方向相反,是一对平衡力;F2 与支持力 N 大小相等、方向相反,也是一对平衡力。支持力 N 与物块对斜面的压力是一对相互作用力,这样图 2 中的 F2 就与物块对斜面的压力大小相等并且方向相同。这就是说,把力沿特定的方向进行分解,如把重力 G 分解为沿斜面方向的 F1 和垂直于斜面方向的 F2,就等于间接求得了物块与斜面间相互作用的摩擦力 f 和弹力 N,因此这种方法还是有实际意义的。
但这只是物块处于平衡情况下的结论,如图 4 所示,当斜面受到水平向左的外力 F 作用时,由物块和斜面组成的整体将产生向左的加速度 a,这种情况下,把物块的重力 G 沿斜面与垂直于斜面进行分解,所得的 F1、F2 并不等于斜面对它的摩擦力 f 及它对斜面的压力 N,因此没有明显的实际意义。
还有人从力的分解角度来解释斧子劈木桩省力的原因。如图 5 所示,加在斧子上的向下的力为 F,它的方向竖直向下,按照“按力的作用效果进行分解”的要求,应将 F 沿垂直于两个侧面的方向进行分解,可得分力 F1 和 F2,它们都大于合力 F,由此说明,对斧子施加向下的较小的力,就能产生垂直劈面的两个较大的分力,从而能较顺利地劈开木桩。
在上述分析中存在一个问题:斧子劈开木桩的过程,斧子并不处于平衡状态,而是处于向下做减速运动的状态。试想,把斧子放置在稍稍劈开的木桩上,即使人用力向下按斧子,也难以使木桩劈开。人们劈木桩,总是要用力抡动斧子,使它以高速劈向木桩,当斧子的刃口接触木桩的瞬时,斧子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初速度(这个初速度越大,越容易劈开木桩)。斧子接触木桩后的短暂时间里,斧子与木桩发生相互作用,斧子向下做减速运动,即加速度方向向上,其速度在很短的时间里减为零。在这段斧子与木桩相互作用的过程中,人通过斧子木柄施加的力往往可以忽略,那么这段短暂的相互作用过程中,如果斧子两侧面受到的摩擦力可以忽略,那么斧子受到的外力共三个:重力 mg、木桩给予斧子两侧面的弹力 F1ʹ 和 F2ʹ,如图 6 所示。其中,F1ʹ 和 F2ʹ 的合力 Fʹ(图中未画出)远大于 mg,根据牛顿第二定律有
Fʹ − mg = ma
这时分力 F1 和 F2 虽然大于合力 mg,但与斧子侧壁对木桩的作用力(F1ʹ 和 F2ʹ 的的反作用力)相比,却是很小的。
如果我们改为以向下做减速运动的斧子为参考系,即选择非惯性参考系,这时的斧子是处于静止状态的,即处于平衡状态,但必须加上惯性力,其惯性力为 − ma,其中负号表示它的方向与加速度 a 的方向相反,为竖直向下,大小为 ma,这时就可以用图 5 来进行解释了,此图中的 F = mg + ma,即它是斧子的重力 mg 与惯性力 ma 之和。
在中学不讲非惯性系及惯性力,因此这种方法不适合在中学物理教学中使用(竞赛班的学生除外)。
由此可以得出结论,在中学阶段,用图 5 所示的方法,即用“按力的效果分解力”的方法解释斧子劈开木桩的问题不合适。再者,这种解释方法很可能使学生产生错觉:认为斧子的顶角越小,就越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(顶角越小,同样大的向下的力 F 的两个分力 F1 和 F2 越大),而实际并非如此,斧子的顶角过小,就不会成为斧子,而成为一把刀,刀只适合切菜而不适合劈柴。
四、按力的效果分解力是人为制造的、阶段性的难点
要求学生必须按照力的作用效果对力进行分解,一般只在高一教学中出现,到高三总复习阶段,没有教师再这样要求学生,因此,这只是阶段性的教学难点。
而这个难点,是人为制造出来的。按照物理学的本来面目,力的分解是力的合成的逆运算,把一个已知的力分解为两个分力,有无穷多组解,只要符合平行四边形定则的分解就都是正确的。至于处理实际问题时应该怎样分解,一般是以方便力原则,那么怎样分解才算方便,则要学生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慢慢体会,毕竟这难以总结出一条简单化的结论。
力学问题,按照研究对象是否处于平衡状态划分,可分为两大类:一类是平衡问题,另一类是做变速运动的问题。对于前者,一般解决问题的方法是:首先进行受力分析,画出受力示意图,对于只受到三个共点力作用的物体,任意两个力的合力都与第三个力平衡。运用力的分解的方法也是可行的,如受到多个共点力作用而平衡的物体,一般采用把各个力正交分解,各分量的代数和都为零。对于做变速运动的问题,一般根据加速度方向建立坐标系,把各个力正交分解,合力沿加速度方向,垂直于加速度方向的各个力的分量平衡。上述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处理高中阶段的绝大多数力学问题,这就是高三总复习阶段教师们都不再要求学生“按力的效果进行分解”的原因。既然如此,为什么要在高一学习物理的初始阶段,强加给学生一个学习难点呢?笔者建议彻底放弃“按力的效果进行分解”这一教学要求,恢复物理学的本来面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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